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

《政治哲學緒論》

Wolff, Jonathan2002),《政治哲學緒論》,龔人(譯),香港:Oxford: Oxford University.

若區分政治問題為事實性問題與規範性問題,譬如,人服從國家的法律規範。

事實:大多數人服從,少數人犯法
規範:為何人要服從國家?國家統治的正當性在哪?

政治科學試圖回答「事實」,政治哲學試圖回答規範性問題,也就是「為何」的問題。

政治哲學如何回答規範性問題呢?In short, they present arguments.(一句話,他們在進行論證)。

所以,本書就是我們看到作者針對自然狀態、國家、統治、自由、財產等五個相關連的主題,作者提出政治哲學家曾有的論證,以及他本身的觀點,最後他從晚近女性主義的觀點,反省上述五個主題。

政治哲學常常被質疑,就是講了半天,拉拉雜雜,然後到底給出答案沒有?還是只是更多的困惑?那麼老師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?只是給同學更多的困惑?作者在此書的說法,或許是一個非常貼切的答案:

「我們應當怎樣研究政治哲學?對這個問題,正像對待本書討論的其他問題一樣,我的目的不是把一個觀點強加給你;與此相反,我希望提供一些材料來幫助你形成自己的觀點(I hope instead to present some materials that will help you form your own view.)。當然,很有可能在讀完此書後,妳仍像先前一樣困惑,但是,從無知的糊塗到讀書後的困惑是一個進步,我們不應低估這種進步(But we must not underestimate the progress made by advancing from muddled ignorance to informed bemusement.)」(頁5-6)。
作者首先試圖說明我們為何要生活在國家之中,他先證明不在國家中生活是不可能的,亦即自然狀態(沒有國家存在)中,人們無法持續生存。作者舉了霍布斯、洛克、盧梭三人對於自然狀態的描述,說明自然狀態的悲慘情況(霍布斯)、不方便(洛克)、人類的墮落(盧梭)而走進了國家(公民社會,有一最高的主權者)。然後,作者提出無政府主義的幾個論點,說明霍布斯等人的駁斥。最後,在第一章中,作者認為離開自然狀態的理由,證明了無政府主義者的論點不可信。但還是未能充分證明因此我們必須要服從國家,因此作者在第二章中,從個人的同意(consent)、社會契約論以及功利主義的觀點,試圖證明遵守國家的法律是人們應盡的義務。

因此,作者針對一連串政治生活的基本議題,譬如前面提到的,是否接受國家權力,到後來進一步討論自由(彌爾)、財產(洛克、馬克斯)等議題,作者是用這些問題,串連政治哲學家的論點,然後,進行介紹與討論。也就是作者所強調的提出「論證」。這是政治哲學非常慣用的作法,通常在針對某些具體議題時,會回到政治哲學家的論點,而不是單單就論點上討論。對於這本書而言,因為還有「介紹」的意味在,也就是若只是作者用一些非常艱澀、抽象的「論證」,直接來討論這些問題,會有些無趣。當然,這樣旁徵博引的運用政治哲學家的論點,也會造成在閱讀上的困難以及更多的遐想。因為,「詮釋」其實有更很多歧異性,作者對於洛克的解釋,有部分,我就不同意。所以,對於他的介紹,就會打折扣。很容易失去原來的論點。

我想,這是從政治哲學立論時,必須要小心的事。何時應該這樣大費周章的介紹這些偉大心靈,何時應該要直接鋪陳論點,頗值得仔細考量。舉例來說,自然狀態的設想:可以簡化為:1. 人性為惡,人與人間彼此相鬥,征戰不斷。2. 人受自然理性的束縛,依照自然法則運作,只是稍有不便,並不會引發人與人的征戰,僅是競爭而已。3. 我們設想的自然狀態,放進了文明社會的腐敗設想,野蠻人的同情心與自保,會讓自然狀態成為一種和平狀態,只是隨著人們發展器具與圈地,依賴工具,才使得自然狀態成為不可能。

也因此,脫離自然狀態的理由:

1. 避免危難

2. 避免不方便,需要一仲裁,執行懲罰的力量

3. 因為人們的發展,而非主動脫離

這樣的立論同樣也是順著霍布斯、盧梭與洛克的觀點。這好處是不用拉拉雜雜,提到他們的觀點的細節。壞處是,當我們自己設想自然狀態的人性時,需要費上許多功夫,讓人們知道我們到底在講什麼,為何要這樣分類。但是,套用過去思想家的論點,一方面可以很快立論,也無須擔心這樣的論點是否只是空想。因為這些思想家提供的典範,成為我們思維模式的一部份,我們可以很容易接受,這樣的分類法。而且,也不用擔心是否窮盡所有立論的可能性。況且這些人的論點,在現實的政治世界中,也曾扮演一定的力量,因此,我們討論他們的論點,就不會是在劃空中樓閣,而是跟具體的歷史事實,與觀點在作對話。這些就比那些依照邏輯分類的抽象討論,更有意義。因為,那些成了比較沒有辦法打動人心的文字遊戲。譬如:

1. 人性為惡

    自然法

         求生存

         求和平

   沒有自然法

2. 人性為善

3. 人性有善有惡

這種可以劃出的路徑圖,實在太多了。難以窮盡。因為,整個社會要搭配的元素太多。討論這些可能性,恐怕意義不大。這也包括事實上,也並非如此。譬如,人性為惡,自然法的內涵。這不是幾X幾可以窮盡的。所以,思想家的論點就為成典範性的,可以詳加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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